嘉兴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联招〔2022〕2号)的要求,为做好嘉兴学院2022年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特制定本简章。
  一、学校介绍
  嘉兴学院是200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和嘉兴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普通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原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肇始于1914年,此后百年间数易校址,相继在宁波鄞县、杭州建德办学,先后隶属于国家重工业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被誉为中国有色行业经济管理人才的“摇篮”。
  学校下设17个教学机构,59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15900余人,成教本专科生15000余人,拥有附属医院8所、附属幼儿园1所。校园面积1660余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1亿元。中国工程院院士陆军为学校校长,世界著名物理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原校长朱经武教授为学校名誉校长。学校现有教职工1660余人,全职院士3人,柔性聘用院士9人,有国家级特聘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理论界人才入选者、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等一批高层次人才;有省级重点创新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专家1人。
  学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目前拥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材料与化工硕士、会计硕士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省级一流学科6个,化学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拥有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3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省级科研平台15个。
  当前,学校正秉承“方正为人 勤慎治学”校训,践行“求是求真求正”校风,勇猛精进、追求卓越,大力实施“1358”战略,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全力以赴创建嘉兴大学,建设有特色、善创新的一流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一、院校全称

      嘉兴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0354


三、校址

      梁林校区,浙江省嘉兴市广穹路899号


      平湖校区,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


四、层次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嘉兴学院


      证书种类: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嘉兴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学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录取中因语种不符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三)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录取政策规定(含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四)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与填报专业不符的,学校均予以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对执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符合专业(类)报考条件的进档考生按所投档专业(类)进行录取。


(六)对执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和执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招生省(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未对同分考生做排序的,总分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先后按文化课总分(不含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按文化课总分高低(不含加分)排序,文化课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排列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其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七)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八)学校艺术类专业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学校体育类专业认可各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考生,经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按照招生省份所在批次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执行。若招生省份所在批次未规定综合分计算办法,按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专业总分×100×50%执行。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照本条中普通类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


(九)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免试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体育专业特招生以及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招生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相关简章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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