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温州商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3637

三、校址

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四、层次

☑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温州商学院

证书种类

我校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温州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具体招生省份、层次、专业、计划等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不设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或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以英语为主。高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外语公共课可选择西班牙语或日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

(三)学校所有专业无外语单科成绩要求。

(四)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五)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和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对进档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六)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区)按各省(市、自治区)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需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对实行“院校专业组”模式进行投档的省份,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排序规定执行。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七)艺术类专业招收美术类考生,考生需参加所在省份美术统考。具体录取规则详见《温州商学院202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八)体育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我省体育术科考试。体育特招生还需参加我省组织的体育特招生单独测试,具体招生办法详见《温州商学院2024年体育专业特招生招生简章》。

(九)三位一体各专业(类)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温州商学院202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九)高职提前招生各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温州商学院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十)其他招生类型按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未设有单独招生章程的,按本章程执行。

(十一)学校对应往届生招生录取均一视同仁。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艺术类本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9800元,其他本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5000元。

住宿费标
  准

每生每学年3000元(四人间)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588。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   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邮   箱:zs@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十七、其他须知

在教学资源满足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申请转入意愿专业学习,转入条件和要求根据师资、申请人数、学习成绩等因素另行规定,具体以我校学籍管理公布为准。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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