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322
粤垦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98号;邮政编码:510507
增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93号;邮政编码:511365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1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美术类普通高中考生须同时参加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对应专业的术科统一考试。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及高职自主招生(含普通自主招生和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了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考生证书等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分普通类、美术类进行录取。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美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本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及考试时间
本校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本校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自行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考生报考前,本校在招生网站公布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校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测试满分值的40%,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本校录取中职毕业生总分合成方式为: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
本校依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高职专业学院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参照本校面向中职生自主招生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择优录取。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函〔2013〕3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赛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经本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本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及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三十三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基础考核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 真:020-85230197
学校网址:http://www.gdaib.edu.cn
第四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 系 人:李 晖
电子邮箱:jjjcs@gdaib.edu.cn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于2021年03月0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span font-size:15pt;background:#ffffff;"=""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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